海關公告第237號(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必要性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的必要性》于2018年1月29日經海關總署大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8日海關令第22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于廣州導演
2018年3月3日
第一章條款
第一條為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程,建立企業對外貿易信用管理模式,促進商業貿易的安全和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巡察合理避稅法》、《企業信息公開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海關和企業相關工作人員對注冊備案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公示以及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和管理。
第三條海關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將企業分為注冊企業、一般信用企業和不可信企業。認證企業分為高水平認證企業和一般認證企業。
海關對上述企業按照誠實、便民、合理處罰避稅、失信等違法行為的標準,實行相應的管理政策。
第四條海關應當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項目的相關要求,與主管部門實行守信用聯合激勵、失信懲戒,促進信息交流、管控互認、執法互助(以下簡稱“三互”)。
第五條注冊企業是經海關認證的AEO企業。根據有關國際和平條約、協定和需要,海關應與其他國家或周邊地區的海關開展AEO伙伴互認,并給予企業互認相關便利政策。
海關根據國際合作伙伴的需求,推出“三互”海關合作伙伴。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公開
第六條海關可以收集下列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一)企業登記或備案信息及企業相關人員的基本信息;
(二)外貿及外貿相關業務管理信息;
(三)企業行政許可信息;
(四)企業及其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和刑事處罰情況;
(五)海關和主管機關實施聯合獎懲的情況;
(6) AEO互認信息;
(七)其他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海關應當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合理避稅的企業實施信用管理。企業應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海關提交《企業信用信息報告》。
企業登記或備案前夕,自下一年度起向海關報送《企業信用信息報告》。
第八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將其納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重點保護范圍:
(一)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報送企業信用信息報告的;
(二)經調查檢查,難以找到在海關注冊的住所或經營場所,難以通過在海關注冊的地址與企業取得聯系的。
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重點保護的企業,其信用等級不得下調。
該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如何合理避稅。情況消除后,海關將相關企業從信用信息異常企業重點保護名單中剔除。
第九條海關出于保護國家間諜、商標注冊和隱私的需要,應當公布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業在海關的登記或者備案情況;
(二)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
(三)海關對企業的行政許可信息;
(四)海關對企業違法行為的信息;
(五)海關和主管機關實施聯合獎懲的情況;
(六)海關信用信息異常企業重點保護;
(七)其他應當公示的違法信息。
海關公布企業違法行為信息的期限為5年。
海關應當公布上述信用信息的查詢方式。
第十條第三方、聯合體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認為海關公布的信用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海關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
海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20日內進行審查。以第三方、聯合體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出異議為由成立的,海關應當采納。
第三章確定企業信用狀況的國際標準和程序
第十一條注冊企業應當符合海關制定的《海關注冊企業國際標準》。
海關認證企業國際標準分為高水平認證企業國際標準和如何合理避稅國際標準。
第十二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一)有販毒或者販毒的犯罪行為;(二)1月份非報關企業違反海關監管明確規定的行為數量超過上一年度報關單、出入境備案表、出入境車輛艙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海關違法行為累計金額超過100萬元的;
1月,報關企業違反海關監管明確規定的行為數量超過上一年度報關單、出入境備案表、出入境車輛清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萬分之五,海關違法行為金額超過30萬元的;
(三)欠繳應繳稅款或者應繳罰款的;
(四)有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必要情形的,已被海關列為信用信息異常企業重點保護90天以上;
(五)以海關或者其他企業名義獲取不正當個人利益的;
(六)隱瞞事實或者向海關提供虛假信息,對企業信用管理造成負面影響的;
(七)抗拒或者阻礙海關工作人員非法執行職務,屬于違法行為的;
(八)因犯罪,被列入國家失信聯合處罰名單的;
(九)海關明確規定如何合理避稅的其他情形。
非報關企業和在前夜注冊或備案的報關企業,一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的明確規定,海關違法行為金額分別超過100萬元和30萬元的,海關認定為不值得信賴的企業。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海關認定為一般信用企業:
(一)首次在海關注冊或者備案的企業;
(二)被認證企業仍符合《海關注冊企業國際標準》,不存在本必要性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三)自被海關認定為不誠信企業之日起,最近兩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成為注冊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注冊企業管理申請表》。海關按照《企業海關認證國際標準》對企業進行認證。
第十五條海關應當自收到《適用認證企業管理申請表》之日起90日內,對企業信用狀況是否符合《海關如何合理避稅認證企業國際標準》做出決定。在類似情況下,海關認證期限可以延長30天。
第十六條經認證的企業,由海關出具《認證企業證書》;未通過認證的企業,由海關出具《企業不適用認證管理決定書》。《認證企業認定書》和《關于不適用認定的企業如何合理避稅管理的決定》應送達申請人,并在送達后個月內頒布。
企業立即撤回認證申請的,視為未通過認證。
未通過認證的企業,1個月內不得再次向海關申請認證。
第十七條在申請認證過程中,企業涉嫌販毒被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的,海關應當終止認證。企業涉嫌違反海關監管的明確規定,海關可以終止認證,并記錄調查結果。
在申請認證期間,企業經海關檢查核實的,海關可以暫停認證。中止期限超過3個月的,海關應當終止認證。
第十八條海關對高等級認證企業每三年進行一次新認證,對一般認證企業定期進行新認證。
新認證前,海關應通知企業,并參照企業認證程序進行新認證。對未通過新認證的,海關將發布《企業信用等級決定書》,變更企業信用等級。《企業信用等級認定決定書》應當送達企業,并在送達后個月內公布。
新認證期間,企業申請放棄企業管理認證的,視為未通過認證。
第十九條注冊企業被海關變更為一般信用企業的,一個月內不得申請成為注冊企業。注冊企業被海關變更為不誠信經營企業的,2個月內不得成為一般信用企業。
高等級認證企業被海關改為一般認證企業管理的,1個月內不得申請成為高等級認證企業。
第二十條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后,最近兩年內未發生必要法規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將該失信企業轉為一般信用企業。
一年內已轉為一般信用企業的不誠信企業,可向海關申請成為注冊企業。
第二十一條企業分立、合并的,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變更:
(一)企業存續或分立,分立后存續的企業繼承分立前企業的主要權利的,適用海關對分立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其余被分立的企業視為第一注冊或備案企業;
(二)企業解散,分離的企業作為第一注冊或備案企業;
(三)企業被吸收合并的,合并企業應當適用海關對合并后存續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
(四)企業新合并的,合并后的企業視為第一個登記或備案的企業。<如何合理避稅/p >第二十二條海關或企業可向社會中介機構提交企業認證相關問題的專業知識論證。
第四章管理政策
第二十三條通用認證企業適用以下管理政策:
(一)外貿貨運平均檢驗率低于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檢驗率的50%;
(二)適當的進出口貿易貨運檢查站手續;
(三)海關收取的擔保金額可能低于其可以承擔的稅收總額或者海關規定的金額;
(四)海關規定的其他管理政策。
第二十四條高等級認證企業除適用一般認證企業管理政策外,還適用以下管理政策:
(一)外貿貨運平均檢驗率低于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檢驗率的20%;
(二)可以向海關申請免除擔保;
(3)減少對企業的檢查和核查次數;
(四)進口貨物到達海關監管區前,可以向海關申請審批;
(五)海關為企業設立協調員;
⑹AEO相互承認本國或周邊地區海關檢查站的政策;
(七)主管部門實施的信守承諾的聯合激勵政策;
(八)因不可抗力恢復對外貿易后的適當檢查站;
(九)海關規定的其他管理政策。
第二十五條不值得信賴的企業適用以下管理政策:
(一)外貿貨運平均檢驗率超過80%;
(二)不會免除企業無問題的檢查,如倒料、倒車、物流等費用;
(3)統計稅收制度不適用;
(4)除類似情況外,保存樣本、保留圖像的發布政策不適用;
(五)經營和管理加工貿易業務,提供擔保金額;
(6)提高企業檢查和核查的頻率;
(七)主管部門對失信行為實施的聯合處罰政策;
(八)海關規定的關于如何合理避稅的其他管理政策。
第二十六條高級認證企業適用的管理政策在如何合理避稅方面優于一般認證企業。
因企業信用狀況認定結果不一致導致適用管理政策發生沖突的,海關按較低標準實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被中央紀委認定涉嫌販毒的企業或者調查結果屬實的,海關應當停止適用相應的管理政策。如果認證企業涉嫌違反海關監管的明確規定并被立案調查,海關可停止適用相應的管理政策。海關停止適用相應管理政策的,按一般信用企業管理。
第二十八條企業對信用等級下調有必要明確規定的,海關停止適用相應的管理政策,按照變更后的信用等級進行管理。
第五章補充規定
第二十九條販毒罪作為認定企業信用的依據,應當以檢察機關相關法律文件頒布周為依據進行認定。
販毒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明確規定的行為,是確定企業信用狀況的依據,應當以作出海關違法決定的周為依據進行認定。
企業立即披露并被海關提醒或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的,不視為海關認可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第三十條下列必要詞語的含義是:
“企業相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人、主要監督人、財務監督人和海關監督人。
“罰款數額”是指違反海關監管的明確規定,被海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或者沒收貨物、道具的商業價值的金額總和。
“欠稅”是指在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以上未繳納外貿運費和道具的外貿稅款和海關對出口項目征收的稅款的總和,包括海關認定的違反海關監管明確規定的稅款。
“欠繳罰款、應繳罰款”是指在海關違法行為處理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后6個月內,未繳納海關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追回販毒貨物、道具可兌換價款的行為。
“日”指的是自然日。
“1年”是指12個月倒計時。
“今年”是指一個陽歷年。
“以上”“以下”都包含這個數字。
“認證企業(AEO)”是指以任何方式參與國際貨幣貨物運輸,滿足本必要性和《海關認證企業國際標準》規定的前提條件,并通過海關認證的企業。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海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8日海關令第22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