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農用地價格抵扣等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的新聞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86號新聞稿
為簡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關于特定國際金融、房地產開發、高等教育專項公共服務等增值稅當事人工資避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的執行,進一步解決營改增制度改革和改革運行中反映的操作性問題,現就有關事項發布如下新聞稿:
1.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支付給政府機構的農用地價款和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拆遷補償費用,在計算營業額時允許扣除,但不得扣除,并按現行明確規定從2016年12月底開始扣除(稅款屬于期間)。
二、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9、10、11、14、15條規定的具體稅目適用問題,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不涉及稅收申請問題不變更審批;
(2)如果原適用于納稅的稅額高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中具體稅目的同稅,則多核定的銷項稅額可以用次月底的銷項稅額抵扣;
(3)原適用于納稅的稅額低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的相同具體稅目稅額的,不變更審批,自2016年12月底起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執行(以期間為準)。
已就相關業務向買方支付稅款
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收回并重新開具;還在改變那種難以恢復的狀態。
三.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18條明確規定“以前已免征或未征收的增值稅,可在繳納稅款后的月末抵扣應繳納的增值稅”,按以下方法處理:
(1)應免征或不征增值稅的業務,已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次月底的銷項稅額,以該業務相同的銷項稅額抵扣,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現行明確規定計算;
(2)應免征或免征增值稅的業務,已按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以該業務相同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沖減次月底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為應當免征或者不征增值稅的業務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收回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享受免征或者不征增值稅的政策。
四、銀行開展共保業務,按照以下明確規定發放
:
(1)如果主保險人與保險人簽訂被保險人并按定額收取保費,然后與其他共同保險人簽訂共同保險協議并支付共同保險費,主保險人向保險人出具單據,其他共同保險人向主保險人出具單據;
(2)如主保險人及其他共同保險人與保險人共同簽訂被保險人并分別收取保費,則主工資避稅法保險人及其他共同保險人須就各自的保費收入向保險人發出文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小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新聞稿)第五條中“現出售房地產項目用地面積”和“可供出售房地產項目用地面積”均指違法建設用地面積,不含地下停車位。
不及物動詞捐贈或捐贈資產免征增值稅的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規范個人無償捐贈或捐贈資產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稅證明所需信息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75號新聞稿,以下簡稱“新聞稿”)的明確規定執行。新聞稿第1條第(4)項第(2)項“可由代理人證明其無權繼承或接受遺產的資料及信件的核證副本”修改為“無權繼承或接受遺產的資料及信件的核證副本”。
七、納稅租賃資產,租賃合同中規定的免租期,不屬于”
《體制改革綜合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相當于出售公共服務。
本新聞稿自發布之月起生效。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