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國稅發〔2017〕58號文件頒布以來,大家的轉發率空前高漲。第一,說明大家對國稅系統的重視和重視。第二,一些中小納稅企業已經看到了政策變化帶來的低價。認真研究稅收之后,昌耀覺得要把政策落實到操作層面,確實有點難講清楚。
現在和大家一起研究一下這個具體操作的難點...
一、原“預繳”稅收政策是否明確規定?
該政策明確規定:
《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國稅發〔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如下: (二)以預付款方式為建筑勞務和租賃勞務提供納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之日。
商業案例:
嘉誠建設有限公司承包了一個公路橋項目的業務(采購一般計稅法)。與建設項目方簽訂協議時,約定建設項目在合同簽訂后7日內分期向嘉誠建設有限公司支付120萬元的建設入場費。那么,嘉誠建設在收到建設項目方的建設入場費后,如何納稅呢?
納稅操作:
根據國稅發〔2016〕36號文件規定,嘉誠建設公司在收到120萬元入場費時,應在公司合理避稅之日起至預繳之日止,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并確認增值稅收入。同時,建設服務站按2%的比例預繳增值稅(如果建設服務站和政府代理站在同一周邊地區,則無需預繳增值稅)。
二、新的“預繳”稅收政策是如何明確界定的?
該政策明確規定:
司法部
金融事務
《局機關關于建筑服務業改革體制改革政策改革的通知》(稅發〔2017〕58號)第三條明確規定:在收到提供建筑服務的預付款時,按照扣除已付分款后獲得的預付款金額預繳增值稅,一般計稅方式計稅的項目預征收率為2%,簡單計稅方式計稅的項目預征收率為3%。
商業案例:
嘉誠建設有限公司承包了一個公路橋項目的業務(如何從一般稅務公司購買合理的避稅方式)。與建設項目方簽訂協議時,約定建設項目在合同簽訂后7天內分期向嘉誠建設有限公司支付120萬元的建設入場費,那么嘉誠建設在收到建設項目方的建設入場費時將如何納稅?
納稅操作:
根據國稅發〔2017〕58號文件規定,嘉誠建筑公司在收到120萬元入場費時,對于建筑服務應提前繳納2%的增值稅(如果建筑服務與政府機構位于同一周邊地區,則無需提前繳納增值稅),無需確認收入。根據施工進度的完成情況進行結轉和確認,所得收入繳納增值稅。
3.在新的“預付款”稅收政策下如何開單據?
該政策明確規定:
< 公司如何合理的避稅p>國家研究所金融事務
《關于企業改革與改革體制改革征管若干難點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6年第53號新聞稿)第九條第(十一)項:增加6項“不出售的非應稅項目”,用于收取稅款現金,但不出售運費、應稅勞務、勞務、資產或資產。
有601“預付卡銷售刷卡”、602“銷售單獨開發房地產項目預付款”、603“增值稅已核定繳納無投票權天數”。
運籌學:
通過研究明確規定,在上述指南中,“無銷售行為的非應稅項目”可以發布
增值稅
普通發票上只有三個工程項目,這三個項目與公司如何合理避稅建筑服務無關。
然后,當建筑服務中小企業收到預付款時,他們可以簽發預付款
增值稅
普通發票?到目前為止,該政策尚未明確界定,需要進一步期待...
4.在新的“預付款”稅收政策下,如何扣款?
該政策明確規定:
根據商務部2016年第17號新聞稿的相關明確規定,在納稅時,從總價和額外費用中扣除分付款項,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明確規定的權利和有效性的匯票,否則不予扣除。
2016年5月1日后出具的從分包商處取得的增值稅憑證,備注欄注明施工服務來源于其所在縣(市、區)及項目名稱。
商業案例:
嘉誠建設有限公司承包了一個公路橋項目的業務(采購一般計稅法)。在與建設工程方簽訂協議時,約定在合同簽訂后7天內,建設工程由嘉誠建設有限公司分期支付120萬元的入場費。嘉誠建設有限公司收到預付款后,支付了分包單位入場費50萬,那么嘉誠建設會如何納稅?
運籌學:
通過本文第三點的研究,我們知道從目前的政策和投票日來看,在建設服務收到預付款的情況下,很難按照“非應稅項目無銷售行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由于很難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嘉誠建設很難獲得公司支付給分包單位的分包資金的增值稅憑證。
由于分款很難獲得增值稅憑證,嘉誠很難憑有效匯票提前扣除增值稅,因此不得不按照120萬的預付款金額預繳增值稅。
通過以上四個方面的研究,改變建筑服務“預付款”的稅收政策是一個很好的思路,但是要明確應用卻非常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