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商務部、司法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修訂建議(征求意見稿)》,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
本意見草案規(guī)定了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的立法威望,具體的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機關按照行業(yè)標準編制的唯一不可更改的確認中小企業(yè)、國民等納稅人身份的數字字符標志。
“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識別號進行稅務管理,實現全社會覆蓋。納稅人在簽訂協議、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資產登記避稅企業(yè)以及兼營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根據意見稿。
意見草案還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在經濟發(fā)展和娛樂活動中,如果今年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支付5000元以上,應當向稅務機關繳納。金額、收入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一次性付款
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應當在五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供繳納金額、所得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該意見進一步完善了納稅人權利保護制度,取消了復議前納稅的明確規(guī)定。“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的主渠道作用,取消復議前納稅的明確規(guī)定。同時,復議行政機關維持原決定的,納稅人必須繳納稅款貸項。”
這個意見稿也涉及到了網上交易的稅收問題。“從事互聯網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從事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的網站首頁或者主頁面的顯著位置公開發(fā)布稅務登記公開數據或者電子URL標識。”
意見草案還規(guī)定,對于偽造、變造的證件,稅務機關沒收違法行為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非法交易和開具發(fā)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行為所得,對避稅企業(yè)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