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商務部發布
關于開具增值稅發票困難的新聞稿
(商務部新聞稿2017年第16號)
,以下簡稱“金華財稅網第16號新聞稿”),于2017年7月1日生效,明確規定中小企業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所有個人客戶、除中小企業以外的集體工商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中小企業不要求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第一,經典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在審批企業名稱發票時是否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16號新聞稿僅適用于增值稅稅控投票日系統開具的普通增值稅發票。對于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的企業,如電商、原油代工等,可暫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仍可按中小企業原辦法開具發票。
二、如果要采購的商品種類很少,能否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如果要采購的商品種類很少,賣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只能根據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餐飲單或收據作為稅單進行采購。
金融金華財稅網
機構和組織已經并將提前采取進一步行動,為中小企業開具發票提供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