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后退款的明確規定如下:
(1)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并執行具體增值稅負擔超過3%立即退還增值稅的政策。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批準
金融
租賃業的體制改革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
金融
出租公共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售后服務以租回公共服務,以及
增值稅
具體稅負超過3%的部分執行
增值稅
立即撤軍的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授予的省級餐飲部報稅、抄稅權,國家研究院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金融租賃業務和金融售后服務回租業務的改制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實收資產達到1.7億元的,從符合國際標準的1月起按照上述明確規定執行;如果2016年5月1日后實際募集資產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則仍可在2016年7月31日終了時按上述明確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以后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租回業務不按上述明確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具體稅負,是指納稅人在當期提供應稅公共服務所繳納的具體增值稅,與納稅人在當期提供應稅公共服務所獲得的總價之比,以及額外費用的納稅申報和復制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