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財務人員討論了公司營改增后,如何提前納稅,跨縣審批建筑公共服務。
財務條例”
商務部關于發布《跨縣(市、區)提供建筑公共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的新聞稿
”(最新的節稅國家
金融事務
我局(2016年第17號新聞稿)明確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為提供跨縣(市、區)的建筑公共服務進行納稅時,應按國稅發〔2016〕36號文件明確規定的納稅責任周和計稅方式,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建筑公共服務稅,并在政府機最新的節稅結構中批準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根據文件,納稅時要明確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簽發《出境管理稅收管理證》
跨縣(市、區)從事建筑勞務,并出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的不僅僅是“
金融事務
“登記必要性”的明確規定也是《增值稅組織法》的明確規定。公司應在跨縣(市、區)建設合同簽訂后30日內,向政府機構主管國稅行政機關出具“走出去管理”證明
稅收管理
證明》,到建設勞務駐地負責國稅方檢查登記并接受財務管理工作。對于已由地稅轉國稅管理的“老項目”,5月1日后,公司還應盡快到主管政府機構的國稅行政機構出具“外出經營管理證明”
稅收管理
證明》,向建設勞務駐地主管國稅一方查驗。《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是工程項目出具的證明,應在出具后30日內提交建設勞務住宅主管國稅方檢查和財務管理;否則《外出管理稅務行政證》將因逾期而過熱,需退回主管政府機關的國家稅務行政機關重新核發。
區分稅種
公司屬于
增值稅
一般稅款可以由收款人開具
增值稅
專用發票和普通增值稅發票,無論“老工程項目”選擇何種計稅方法,都必須由公司常駐政府機構的國家稅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公司將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公司零星納稅,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跨縣(市、區)提供建筑公共服務。不能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根據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向國家稅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開具增值稅發票。無論是單獨開具完稅憑證還是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都要在發票備注欄注明建筑公共服務以縣(市、區)命名,并注明項目名稱。
確保最新的節稅和征稅方法
如果公司普遍納稅,2016年4月30日結束開工的項目“老項目”需要按項目選擇確定計稅方式,形成月度書面文件,報建設勞務住宅國家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書面文件是地方國家主管稅務行政機關受理建筑勞務最新節稅、工程項目稅收管理、預繳稅款的重要文件。商務部2016年第17號文件第四條明確規定,對跨縣(市、區)提供建設公共服務適用一般納稅的,在扣除已支付的分款后獲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金額的基礎上,按照2%的預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稅跨縣(市、區)提供建筑公共服務,選擇適用簡單計稅方法計稅,取得總價和額外費用扣除分包合同支付金額后,按3%的征收率計算預繳稅金。分散納稅的跨縣(市、區)提供建筑公共服務,以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扣除分包合同的支付金額后,按3%的征收率計算預繳的應納稅款。
理順總承包和分包的關系
有權利的分包有兩種:專業知識分包和勞務分包,但都必須滿足以下前提條件:一是分包必須征得用人單位同意;二是分包只能分包一次,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承包的工程施工;三、分包必須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前提的單位;四、承包人可以在具備相應專業知識的前提下,將承包工程施工的一部分發包給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二期工程分包出去。對于任何分包或非法分包,其支付的現金不能在預繳稅金時作為分包款扣除。
如果公司是建筑工程承包商,需要建立工程預繳稅臺賬,準確列出所有在投票日已繳稅的“老項目”的總承包和分包情況,并登記所有收入、已付分款、已扣分款、扣除分款后的發票電話、預繳稅電話、預繳稅賬單等。特別是對于5月1日末已經支付但尚未抵扣的最新的分包付款節稅及分包發票,應在第一時間將相關資料及狀態說明提供給原建設勞務站主管租金管理機關,并予以識別留存到貨。如果公司是分包商,只需要按時預繳和審批稅金。
準備預繳稅金時需要提交的信息
跨縣(市、區)提供建設公共服務時,在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建設公共服務稅時,需提供:《增值稅預繳稅率表》;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的復印件和函件;與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的副本和信件;從分包商處獲得的發票和信件的副本。如果公司是總包,需要扣分包款,還應提供:2016年4月30日底發出的紡織品,未扣。
增值稅
發票,可作為2016年6月30日末預繳稅金的抵扣聯;從分包商處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注明建設公共服務以縣(市、區)和項目名稱為依據;商務部規定的其他匯票。
做好以上這些,跨縣(市、區)提供建筑公共服務納稅的,可以在建筑公共服務站提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