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商務部發布了《關于發布的新聞稿》(商務部2015年第51號新聞稿),將于2015年8月1日生效。
2014年12月1日,礦產資源稅實行從價改革,但有一些具體問題需要說明、簡化或澄清。因此,商務部在實地調查和事先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辦法。
《辦法》共分20條,主要明確了煤炭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保險費扣除范圍、洗煤轉化率、混售混洗計稅方法等細節:
(1)根據當前情況,確定確定煤炭計稅價格的適當方式
而資源稅法律法規《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責任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同類原煤或洗煤的近期平均售價、其他納稅人同類原煤或洗煤的近期平均售價、計稅價格的構成等適當方式確定計稅價格。
(二)明確保險費扣除范圍等問題
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礦產資源稅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15〕70號)第三款規定:“列入原煤和洗煤周轉金的運輸費用、建設工程基礎費以及因進出口造成的裝卸、物流、港口雜費等應與煤炭價格分開審核。如果取得了相應的證明,在計算煤炭應稅營業額時允許扣除。”《辦法》第四條《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應稅煤炭的應稅銷售價格不包括從牛池灣至本站、渡口或采購人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3)確定確定轉化率的標準和比率
為了方便納稅人準確審核和核定應稅營業額,《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確定折算率的標準和比例,有利于減少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執法,提高煤炭洗選率,促進煤炭洗選和環境保護的使用。
(4)明確混賣混洗的計稅方法
為便于納稅人準確審核和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第十二條明確了自產原煤和外購原煤混合后銷售的計稅方法,《辦法》第十三條明確了自產原煤和外購原煤與原納稅申報和納稅流程的原材料混合洗煤和銷售的計稅方法。對于匯票的抵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在當期抵扣所購原煤或洗煤的收購金額的,應當
中國普通發票或報關單作為抵扣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