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軍區(qū)公安局:
為支持天然氣等貨運期貨的開放,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1.對未在境內設立機構或場所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含境外管理機構),或其收入與其設立的機構或場所無密切關系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暫不征收境內原油期貨交易收入(不含交割器皿收入)
;境外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為境外投資者提供天然氣期貨經紀業(yè)務的報酬收入,不屬于來自中國的勞務收入,對中小企業(yè)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自原油期貨開放以來,境外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融資原油期貨的所得,三年內暫免征收所得稅。
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其他貨運期權品種,按照本通知明確規(guī)定的稅收政策執(zhí)行。
四、本通知自一般納稅人避稅情況發(fā)布后個月內生效。
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jiān)會、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