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中華民族重費輕稅,稅費結構不合理,不利于整體中小原油企業的問題
昨天,司法部、商務部發布了《關于修改原油及原油資源稅相關政策的通知(
國發〔2014〕73號)和《關于全面清理煤炭和原油票價基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4號),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改變原油和原油資源稅政策,全面清理油氣票價基礎。
這一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中華民族重費輕稅,稅費結構不合理,不利于整個中小原油企業的問題。
資源稅改革前,我國原油企業的自然資源稅費多種多樣,且收費少于稅收,主要包括資源稅、原油專項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煤礦費、探礦權費、采礦權費、探礦權價格、采礦權價格等。一些油氣自然資源稅費在基本功能上重疊。資源稅的征收目標是調節級差收入,礦產補充的征收目標是使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更加合理。兩者都是為了促進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都是按油氣收入比例征收。因此,同時征收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會導致自然資源稅費關系的失衡。
此外,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由不同的管理機構征收。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工作相對合法;但是,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部門收取,并報送財政部門。主管級簡單,征管網上報稅流程小,使用不公開公開透明,可能導致礦產資源補償費被挪用。同時,中小企業要審批兩端繳納資源稅和礦業補貼,增加了稅收征管的生產成本。
近年來,大多數中央政府都大幅設立了地方稅收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出現了亂征濫收的現象。這些票價大多由周邊地區的中央政府根據省道和臺灣的情況制定和征收,缺乏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從而形成各地票價不統一的恐慌局面,增加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使中小企業難以在消費市場上為制造、經營和管理創造平等競爭的自然環境。
資源稅政策的這一變化,體現了《關于信息稅試點的若干意見》中清費立稅、完善體制結構的改革思路,是2011年油氣資源稅改革推向全省后的又一次最重要的超越。
在油氣資源稅改革的各個方面,一是將油氣礦山網上報稅過程中生產資源補償費的收取降低到零,資源稅收入從5%相應提高到6%。二是保留《關于原油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1〕114號)中的五類油氣自然資源
。三、司法部和商務部將確定各項石油資源稅的綜合減免率和具體征收率(附圖略),根據未來海上油氣田中小企業原油和原油產品結構的具體變化而變化。
同時,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和原油價格管制基金;全面清理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發行的涉及煤炭、原油、原油的票價基金項目,取消合理、擅自的票價基金項目。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明確規定外,任何多數人、機構和單位不得設立新的行政服務票價和涉及煤炭、原油、原油的中央基金項目。
可以說,這次資源稅改革對原油中小企業整體稅率的負面影響不大,對各石油的負面影響也不盡相同。
首先,網上報稅流程整體稅負基本不變。改革后,新公布的所有油氣田綜合減稅率比改革前提高了20%,這與資源稅從5%提高到6%非常相似,這意味著資源稅發生了變化。一方面,原有的五項外商投資保持不變;另一方面,合并后的礦業補貼,他們也在同一高度享受資源稅的五折優惠。其次,部分油氣田稅負增加。改革前,由于自然資源稟賦差,一些油氣田可以享受以采礦為補充的外國投資。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的明確規定》,可以對廢水中的礦產品和低品位礦產資源的回收進行減量化和折現,原油開采的回收率(回收率)可以適用于大多數邊境機構。綜合考慮以上折扣,部分油品具體減免比例超過20%,具體計費嚴重低于0.8%,所以改革后加稅。第三,部分石油稅費下降。網上報稅流程改革前,部分石油沒有礦山補充外資;改革后,這些油品的綜合減稅率比上一次提高了20%,相當于資源稅的1%,原礦補充也享受了政策中明確規定的五項減稅免稅,從而降低了具體的稅收征收率,降低了整體稅費。
此外,由于“稅”比“費”更規范,礦業補貼納入資源稅后,稅收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可以更好地發揮出來,原油企業制度將進一步完善,體現了油氣企業未來的可持續發展方向。全面清理票價基礎,包括價格控制基礎,將實現稅收制度化,有效避免未來大多數中央政府對中小企業亂收亂收社會化收費,為中小企業建立統一公平的稅收自然環境。
自然資源制度改革也簡化了稅收征管方式,降低了中小企業稅收征管的生產成本。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資源稅后,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避免了部門多頭管理,降低了征管的可玩性,為中小企業相得益彰。中小企業無需繳納兩端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接受不成功的檢查。
按照中華民族現行的分稅制地方政府體制,資源稅除了中海油,大部分歸政府所有。但礦產資源補償費上繳保管箱,保管箱在年度內按一定比例分為機關和大部分,即機關與省轄省市比例為5: 5,機關與自治州比例為4: 6。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資源稅后,所有增加的財政支出將使其中大部分受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取消網上報稅流程的貨幣監管基金會等票價基金會形成的收入空缺口,改善中小企業與大部分中小企業的關系。
基于以上研究,筆者建議國家盡快改變綜合減幅。各油氣田中小企業綜合減幅由司法部和商務部根據2010年各油氣田中小企業的制造、經營和管理情況計算確定,不考慮過去四年情況的變化。針對國外劣質天然氣資源加速發展的趨勢,建議國家根據海上油氣田中小企業原油和原油產品結構的具體變化,盡快靜態改變綜合削減率和具體征收率。
同時,國家研究院也可以將專項收入納入資源稅管理。制定將礦業補貼納入資源稅變更的思路和清繳定稅標準,以支付提高資源稅收入換取專項收入的取消。資源稅法適用的油氣稅上限為10%,改革后的油氣資源稅稅率為6%,仍比上限高4%。到目前為止,國際原油價格處于一個相對較高的時代,這也是所得稅并入資源稅的一個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