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起,全省范圍內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體制改革,紡織、金融、銀行、貧困零售行業納入體制改革范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規》,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經營管理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但是開具發票的時間要求與繳納營業稅的周要求非常一致,導致一些企業在營改增后仍然沒有開具發票。針對這個問題,相關政策給出了處理方法。
第一,營改增之前已經交了營業稅
根據國家研究所的說法
金融事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征管改革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
金融事務
局新聞稿2016年第23號)四(7):納稅人如何在地方稅務局辦理納稅申報?營業稅不開票的,2016年5月1日后需要開票,2016年12月31日底可以開具。
增值稅
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是一般規定,但也提到“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商務部發布的新聞稿》(商務部2016年第18號新聞稿)規定,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零星納稅人)出售單獨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時間為2016年4月30日。月末征收,并經主管地方稅務行政機關批準繳納
營業稅
預付款,未發出
營業稅
如果是發票,可以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不允許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商務部2016年第18號新聞稿》沒有規定補充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周限額。
其次,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以前沒有交過營業稅
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通知》(國稅發〔2016〕36號),2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如何申報的規定》1。(十三)3。納稅人被納入體制改革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如果發生在體制改革末期的應稅行為,因稅務檢查等因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當按照營業稅政策的規定補繳營業稅。
納稅人相應繳納營業稅后,可按上述規定補開普通增值稅發票。
三.增值稅普通發票補充程序
由于營業稅發票和增值稅發票分別由地稅和定額機構管理;此外,營業稅發票一般由負責人(紡織)或資產常駐(銷售資產)的地方稅務行政機關開具或申請,增值稅發票一般由納稅人政府機構常駐負責人的固定行政機關開具或申請。營改增前后,發票縣市政府與投票日居民非常一致,但商務部的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在具體管理工作中,由原負責人的地方稅務行政機關出具營業稅已繳納但未開具發票的證明,再由營改后負責人的固定行政機關相應補充普通增值稅發票。具體程序可與負責人所在國家的地方稅務行政機關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