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是公司餐飲企業。為了促進銷售,我們實行消費者從100元到30元發優惠券的政策。那么30塊錢的優惠券怎么審核呢?還會再來嗎?消費者可以從營業額中扣除嗎?這部分費用可以作為銷售費用嗎?
答:餐飲企業的優惠券,也就是代金券,一般是金融機構為了鼓勵顧客再去吃飯而承諾給予折扣的票據。客戶使用憑證時,企業并沒有專門支出任何直接費用,只是對應收金額給予相應的折扣,因此作為折扣而不是作為銷售費用更符合業務本質。但實際上這個問題涉及會計,
和人事管理,這需要分開研究。
在會計的各個方面,企業在發送憑證的時候,仍然沒有實際的生活責任,暫時不需要做會計處理。當憑證按照扣除的金額具體回收和結算時,東莞公司注冊代理人被視為會計準則和制度中明確規定的商業折扣。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益》,銷售金額應按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
在東莞公司登記代理的各方面,如果企業收回憑證,按扣除的金額結算,將按法律規定的折扣出售。根據司法部和商務部的說法
《關于幾個政策難點的通知》(國稅發〔2003〕16號)明確規定“單位和一人提供
應稅勞務、資產轉讓和資產出售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價格和折扣金額的,以折扣價格為營業額;折扣金額單獨開票的,無論財務如何處理,都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因此,到目前為止在實踐中,如果企業使用的是限量發票,就需要在打折后給客戶撕票。如果發票填好了,最糟糕的就是把所有的價格和折扣都放在同一個發票上,方便化學反應的業務場景,避免稅務機關檢查生產成本和收入不符。
在人事管理的各個方面,由于企業根據貼現金額審計經營收入,可能導致開始生產成本與收入不匹配,我們建議企業針對這種情況設立一個經批準的登記簿,記錄憑證的發放和收回。當然,最差的可以明確每臺錄音機的消費金額和折扣金額,包括類似客戶的豁免和折扣情況的記錄,便于組織和生產成本的研究、控制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