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4)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5)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不同的規定。
二、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以拍賣、變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人民法院在強制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