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注冊合伙企業流程辦理條件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申請人都可以申請。
(1)應有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有限合伙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伙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6)以專業知識和專長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 二、深圳注冊合伙企業所需資料
1 .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2 .所有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一份)
3 .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一照一碼)(原件)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原件)
5.合伙協議委托一名或者數名臺灣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6.執行事務合伙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指定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7.執行事務合伙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8.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函。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的,合并后的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定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證明(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職業資格證書的,應當向
三、注冊合伙企業網上提交資料流程圖,
四、注冊合伙企業線下提交資料流程圖.提交相應證書(復印件一份)
五、深圳注冊合伙企業官方審核流程及辦理時間
一、收據(當天)
1.檢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2.根據服務指南中的材料清單逐一檢查是否完整;
3.檢查每種材料是否涵蓋了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二。接受(當天)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逾期不提交的,申請材料自收到之日起受理;
2.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行政許可申請予以受理。
1.檢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2.根據服務指南中的材料清單逐一檢查是否完整;
3.檢查每種材料是否涵蓋了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三。審查(一個工作日)
提出初步意見,進入決策步驟。
1.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審查是否有任何處理限制;
四。決定(同一天)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核準登記的法定形式。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注冊。
審核步驟階段提出的初步意見。
動詞(verb的縮寫)證書準備(當天)
營業執照在窗口領取,郵寄至
六、領取營業執照。
注冊合伙企業相關法律法規《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合伙企業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四)合伙協議;
(五)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伙企業終止。
第二十五條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