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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17年4月,C公司向D公司購買了10臺電腦,取得了D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日期為2017年4月10日,票面注明的稅額為1萬元。由于企業內部工作交接的疏忽,這張發票直到2018年5月才入賬。此時,360天認證扣費期已過。丙公司未能按期審驗抵扣的原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的客觀原因,該發票未被審驗抵扣。2020年3月1日后可以扣除嗎?
答: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抵扣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一條明確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普通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審核比對、抵扣申報等時限。因此,2017年以后開具的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360天沒有認證。即使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的客觀原因,也可自2020年3月1日起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綜合服務平臺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用途后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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