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2020年2月進一步延長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
稅函〔2020〕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地方專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業復工復產,方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統籌辦理納稅申報事項,國家稅務總局決定于2020年2月再次延長納稅申報期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對于按月申報的納稅人,除高明省外,納稅申報期限進一步延長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是受疫情影響,2月28日仍無法申報納稅或延期納稅的納稅人,在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后,可同時辦理延期納稅申報和申報納稅手續。稅務機關依法不收取稅收滯納金,不實施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對其書面說明中正當理由的真實性負責。
三是省級稅務機關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辦結延期申報手續的時限,并優化辦理流程。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科技征管司)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