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條“小稅種”新政集錦!老板補看還不知道要交什么稅!
2021-10-29 09:37:39
01綜合要點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附加”減免政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在稅額的50%以內減免。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號)要點二:部分地方稅及相關附加納稅申報表修訂1。自2021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加地方教育附加納稅申報表、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城市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已啟用。2.自2021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加地方教育補助費申報表》及填表說明已激活;3.自2021年10月1日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納稅申報表、減免稅明細和稅源明細合并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和房產稅減免稅明細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 政策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收及相關附加減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4號)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國稅)申報表〉的公告》。總局公告2021年第32號)重點3:支持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1。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自個體工商戶登記之月起3年內(36個月,下同),按每戶每年1.2萬元的限額,扣除當年應繳納的實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最高限額可提高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2.企業招用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勞動合同簽訂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三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依次扣除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名額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增加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定額標準。 注: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不滿3年的納稅人,可繼續享受,直至3年期滿。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退役軍人司關于進一步支持退役軍人自主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1號)要點四: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1 .貧困人口建檔立卡、持有《就業創業證》(注明“個體戶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個體戶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個體戶創業稅收政策”)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3年內(36個月,下同)按每戶每年1.2萬元的限額扣除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 最高限額可提高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2.企業招用已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以及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并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收稅收政策”)的人員, 如果他們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從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當月起三年內,將按照實際從業人數依次扣除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名額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增加30%。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限額標準。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為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注: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不滿3年的納稅人,可繼續享受,直至3年期滿。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2號)要點五: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執行:1。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時,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免征印花稅。 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時,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相關的印花稅。 3.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免征契稅和印花稅;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協議時免交印花稅。 4.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1號)第六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執行:1。飲用水工程的經營管理單位承擔飲用水工程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2.飲用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取得飲用水工程建設用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讓文件,以及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稅。 3.飲用水工程經營管理單位占用的生產、辦公用房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繼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7號)要點7:部分國家儲備商品稅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執行:1。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國庫賬簿免征印花稅;承辦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簽訂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合同其他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按規定征收。 2.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7號)要點8:養老、托幼、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稅收優惠政策自2021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執行:1。為提供社區養老、兒童保育和家政服務而擁有房屋和土地的,免征契稅。 2.為社區提供養老、托幼、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擁有的,或者通過出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用于提供養老、托幼、家政等社區服務的財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護理、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76號)02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要點九: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含自有和租賃,下同)的房地產和農產品專用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業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地產和土地,按照其他產品占農產品交易場所面積的比例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2號)東莞市公司登記機關要點10:文化轉型企業房產稅優惠政策由財政部門撥付業務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登記之日起五年內自有財產免征房產稅。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房產稅5年。 注:上述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政策不滿五年的企業,可繼續享受,直至五年期滿。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在文化體制改革中繼續實施商業文化機構轉企改制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6號)要點11:城市公交場站、道路客運場站、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市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城市公交場站、道路客運場站、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用地將減少。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場站、道路客運站、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繼續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1號)要點12:供熱企業繼續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對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向居民供熱使用的廠房、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供熱企業的其他廠房和土地,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供熱企業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8號)03耕地占用稅征收要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該法于2021年12月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要點14:《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發布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04車輛購置稅要點16:《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將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于2021年12月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起施行。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9號)第十七點:明確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規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明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申報、減免稅等征收管理事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第十八點:明確車輛購置稅相關具體政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1號),明確了車輛購置稅的計稅范圍、計稅價值、納稅義務時間、免稅和退稅等內容。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1號)要點19:明確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繼續實施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明確繼續實施的若干優惠政策,如購買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5號)05資源稅法要點20:《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于2021年8月2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起施行。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是2021年新政的亮點。屏幕前的一切你都掌握了嗎?在公司注冊和運營方面,辛凱財稅有10年的行業經驗,服務過3000多家企業客戶,收集過很多客戶案例,可以為企業提前防范各種風險。同時還能為企業提供工商注冊、知識產權、財稅、資質辦理等服務,為企業終身服務!今日推薦:免費公司名稱,深圳公司注冊,財稅代理。 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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