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2021-10-21 09:02:0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4號)為進一步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現就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相關政策公告如下:1 .2021年6月1日起,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從2021年7月及以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1 .增量免稅大于零;2.納稅信用等級為甲級或乙級;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情形;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5.自2021年4月1日起,他們不再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退”的政策。 2.本公告所稱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生產、銷售廣州注冊公司非金屬礦產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和計算機、通信等電子設備,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占銷售總額50%以上的納稅人。 以上銷售比例按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足12個月但超過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內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3.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21年3月31日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稅額。 4.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本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即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同期抵扣增值稅稅額的完稅證明的比例。 5.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申請退稅增量抵減的其他規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2021年第39號公告,以下簡稱39號公告)執行。 六、除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還增值稅的規定,繼續按照39號公告執行 七、符合39號公告和本公告規定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稅申請。 符合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在完成退稅審核后,出具納稅申報表,直接送同級國庫退庫。 稅務機關將按期將退稅清單送同級財政部門。 各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確保退稅工作平穩有序。 特此宣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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