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政策問題的解答
2021-10-16 09:14:59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個人取得相關收入應納稅所得額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4號,以下簡稱《公告》)?,F將有關問題回答如下:一、問:《公告》的背景是什么?答:2021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原稅法11項應納稅所得額中的最后一項為“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稅收收入”(以下簡稱“其他收入”)。根據這一條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文件,明確了按“其他收入”劃分的十項稅收政策。 2021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項目,原稅法中關于“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相關政策文件需要進行相應調整。 為貫徹落實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做好相關政策銜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對原稅法下“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相關所得,調整適用的應納稅所得額項目,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問:《公告》對原作為“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做了哪些調整?答:一是將原來按“其他查詢登記的深圳公司”征稅的部分項目調整為按“偶然所得”征稅。 按照原“其他所得”項目計稅的部分所得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調整為按“意外收入”項目征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稅負不變。 根據“意外收入”項目調整納稅的具體收入包括:1。個人為單位或者他人獲取報酬提供擔保;2.受贈人無償捐贈房屋的捐贈收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償捐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對雙方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給予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負有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贍養人或者扶養人;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3.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含網絡紅包),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但有價格折扣或折扣的優惠券、代金券、代金券等禮品除外。 二是將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計稅,由“其他收入”項目調整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遞延稅項商業養老保險的支付主要來自工資薪金等綜合收入。在國際上,大部分個人商業養老金收入都包含在綜合所得稅中。因此,《公告》將個人養老金收入征收的稅款調整為計入綜合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并未改變養老金收入的稅負,即個人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為免稅,其余75%按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仍為7.5%,納稅人稅負沒有變化。 3.問:《公告》取消了哪些對“其他收入”征稅的政策規定?答: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公告》取消了一些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具體包括:一是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和保值增值率的利率向存款人支付儲蓄存款紅利。 二、蔡冠深院士中國科學院榮譽基金會授予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 第三種是保險公司支付給保險期間無危險的人壽保險投保人的利息。 四是個人因用人單位繳納相關保險費而獲得的非賠償性優惠收入。 五是個人投資者從證券公司返還的返利收入或交易費。 第六,房地產公司通過雙方協商,向買受人支付因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產生的違約金。 4.問:《公告》如何規定“網絡紅包”的征稅?答:近年來,很多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來開展促銷業務,這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 “網絡紅包”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代金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會展業企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隨意贈送禮品,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銷售商品(產品),通過價格折扣或折扣向個人提供服務,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告》未改變財稅〔2011〕50號文件中關于禮品免稅的規定。 本質上,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是《公告》中提到的一種送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于雙方執行,《公告》明確了禮品范圍包括網上紅包,網上紅包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具有中獎屬性的企業發放的網上紅包,中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有銷售折扣或折扣。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中所稱的“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友相互贈送的網絡紅包。 親戚之間互贈的禮物(包括網上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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