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低于規定標準,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相關納稅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會計核算不完善”是指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不能正確計算。
確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納稅人;
2.第一條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全年銷售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的應稅勞務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4.其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單位和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5.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相結合的定價方法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6.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商品退貨或者折價而退還給購買人的銷售金額,應當在銷售商品退貨或者折價時從當期銷售金額中扣除。
7.健全的會計核算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8.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銷售額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的會計核算不完善,或不能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
(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且未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幸福財稅為您提供代理記賬服務
免費咨詢電話:400-660-5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