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條件是什么?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符合下列條件。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應當標明融資性擔保字樣。
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條件
(一)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業務規范、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提高前款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
(二)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批程序和期限,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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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表;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和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和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及相關材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業務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批: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更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涉及公司登記的,經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