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設立條件: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公司注冊成立條件:
1。主體:股東必須符合法定資格和人數。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名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下限為一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是公司股東。一個股東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物業:注冊資本認繳制。
3。公司章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
(五)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公司法列舉的前七項屬于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這一規定是強制性規范,違反者不記載、不記載,章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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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組織機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有公司名稱,并設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內部組織分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其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按適當比例組成。此外,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只設一名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也可以設一至兩名監事而不設監事會。
5。住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公司住所。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關于住所的規定,取消了原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必須具備“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的限制,而僅要求具有公司住所的條件,這實際上降低了公司設立的標準,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一人公司制度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