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88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全民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明確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增強其活力,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法。
文章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經營單位。
企業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國家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管理權。企業有權占有、使用和處分國家給予的財產。
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并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文章
企業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國家計劃和市場需求,發展商品生產,創造財富,增加積累,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
第4條
企業必須堅持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同時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隊伍。
第5條
企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方向。
第6條
企業必須有效利用國家授予的財產,實現資產增殖;依法繳納稅費和利潤。
第7條
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
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中國共產黨的企業基層組織保證和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企業中的貫徹執行。
第九條
國家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10條
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11條
企業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依法獨立工作。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企業要充分發揮青年職工、女職工和科技人員的作用。
第12條
企業必須加強和改進管理,實行經濟責任制,促進科技進步,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轉型發展。
第13條
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企業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第14條
國家給予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15條
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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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16條
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審批。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后,取得法人資格。
企業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設立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為社會所需要。
(二)能源、原材料和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五)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六)有明確的經營范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18條
企業合并或者分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企業因下列原因之一而終止:
(一)違反法律法規被責令撤銷的。
(二)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解散。
(三)被依法宣告破產。
(4)其他原因。
第20條
企業合并、分立、終止,必須依法保護財產,清理債權債務。
第21條
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以及經營范圍等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三章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22條
在國家計劃指導下,企業有權安排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或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權銷售自己的產品。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行指令性計劃的企業,有權銷售本企業停產的產品和分成計劃的產品。
第24條
企業有權選擇自己的供應商,購買生產所需的材料。
第25條
除國務院規定由物價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控制價格外,企業有權自行確定產品價格、勞務價格。
第26條
企業有權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與外商談判和簽訂合同。
企業有權按照國務院規定提取和使用外匯收入份額。
第27條
企業有權按照國務院規定控制留用資金的使用。
第28條
企業有權按照國務院規定出租或者轉讓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收益必須用于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第29條
企業有權確定適合自身情況的工資形式和獎金分配辦法。
第30條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聘用和解聘員工。
第三十一條
企業有權決定組織和人員編制。
第32條
企業有權拒絕任何機關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業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的,都屬于攤派。
第33條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與其他企事業單位聯營、投資其他企事業單位和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
企業有權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發行債券。
第34條
企業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合同。
第35條
企業必須保證固定資產的正常維護,改進和更新設備。
第36條
企業必須遵守國家關于財務、勞動工資和物價管理的規定,接受財政、審計、勞動工資和物價等機關的監督。
第37條
企業必須保證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第38條
企業必須提高勞動效率,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第39條
企業必須加強安全工作,維護生產秩序,保護國家財產。
第40條
企業必須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做好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做到安全文明生產。
第41條
企業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42條
企業應當支持和獎勵職工進行科學研究、發明創造,開展技術創新、合理化建議和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
第四章廠長
第43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情況決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招聘。
(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
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招聘的董事,應當征求職工代表的意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政府主管部門聘任或者招聘的廠長,由政府主管部門解聘或者解聘,應當征求職工代表的意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廠長,由職工代表大會罷免,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第44條
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企業建立以廠長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體系。廠長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對企業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全面負責。
廠長領導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決定或者報請審批企業的各種計劃。
(二)決定企業行政機構的設置。
(三)提請政府主管部門任免、任免副廠級行政領導干部。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任免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干部。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對職工福利基金使用等涉及職工福利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六)依法獎懲員工;要求政府主管部門對副廠級行政領導干部進行獎懲。
第45條
廠長必須依靠職工履行本法規定的企業義務,支持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和其他群眾組織的工作,依法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定。
第46條
企業應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協助廠長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由企業各方面的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廠長是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前款所述主要稱重問題:
(一)經營方針、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基本建設計劃和重大技術改造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工資調整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計劃、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計劃。
(二)工資計入企業成本的企業人員編制和行政事業單位的設立和調整。
(三)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上述重大問題的討論方案由廠長提出。
第47條
廠長在帶領企業完成計劃、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并由政府主管部門予以獎勵。
第五章職工代表大會
第48條
職工有權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有權對企業的生產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依法享受勞動保護、勞動保險、休息休假;有權向國家機關反映真實情況,批評和控告企業領導干部。女職工有權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
第49條
勞動者應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從事勞動,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五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企業的工會委員會。企業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權力:
(一)聽取和審查廠長關于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計劃、重大技術改造計劃、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計劃、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計劃的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批或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措施等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房分配方案等與職工福利有關的重大事項。
(四)審查和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干部,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二條
車間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小組或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職工直接參與班組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支持廠長依法行使職權,教育職工履行本法規定的義務。
第六章企業與政府的關系
第五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范市場、引導企業的目標為企業提供服務,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
(一)制定和調整產業政策,指導企業制定發展規劃。
(二)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咨詢和信息。
(三)協調企業與其他單位的關系。
(四)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秩序,保護企業國家財產不受侵犯。
(五)逐步完善與企業相關的公共設施。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提供企業所需的、由地方計劃管理的材料,協調企業與其他地方單位的關系,努力辦好與企業有關的公益事業。
第五十六條
任何機關和單位不得侵犯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得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不得要求企業設立機構或規定機構數量。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以企業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企業弄虛作假或者向登記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給予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當事人對罰款、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58條
企業因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財產和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不符合經濟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59條
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決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企業有權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撤銷;不撤銷的,企業有權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政府監察部門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并通知企業。
第六十條
企業領導干部濫用職權,侵害職工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濫用職權、假公濟私、打擊報復員工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干部因工作過失給企業和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干部玩忽職守,致使企業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62條
擾亂企業秩序,致使生產、經營和工作不能正常進行,但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由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63條
全民所有制交通運輸、郵電通信、地質勘探、建筑安裝、商業、外貿、物資、農林水利企業適用本法的原則。
第64條
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租賃經營責任制的,除遵守本法規定外,發包人、承包人、出租人、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合資企業、大型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的領導體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66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原則,結合本地特點,制定實施辦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67條
本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