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冊資本有什么規定?為規范北京公司注冊資本,需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條例》進行登記,具體規定如下:
北京公司注冊資本管理規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總股本。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繳納公司注冊資本的,注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實繳出資額或者實繳股本總額。
3.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注冊資本進行登記,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
四、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和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5.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貨幣出資,也可以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能夠以貨幣方式評估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產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名義、商譽、特許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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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簡稱股權所在地公司)的股權出資。
以股權出資的,股權權屬清晰,權力和能力完備,依法可以轉讓。
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出資:
(一)質權已經設立;
(二)股權所在公司章程規定不得轉讓;
(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七、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納入公司股權。
轉讓給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與債權相對應的合同義務,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定確認的;
(3)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公司被列入人民法院核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于轉換公司股權的債權中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應當已經分割債權。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八、股東或發起人應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九.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根據公司章程進行登記。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經投資機構驗證。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更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0.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股份的,分別按照《公司法》關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額和股份支付方式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十一、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有最低限額的,減少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最低限額。
十二、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股權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減少注冊資本。
十三.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轉換后的實收股本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加資本的,應當依法辦理。
十四.股東出資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的數額、出資時間和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章程如有變更,應當進行修改,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1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實收注冊資本的公司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1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繳,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不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資產作為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完畢,其股東或者發起人抽逃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八、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更,公司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十、公司逾期未辦理公司章程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一、注銷公司變更登記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恢復公司登記前的登記狀態,并予以公示。
變更涉及的內容非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二十二、外商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登記和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