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匯算清繳將在5月結束,給財務人員的時間僅剩余1個多月,為了避免匆忙之中產生失誤,各企業老板和財務人員要開始做準備啦!
匯算清繳期間,經常有華廈客戶留言咨詢:企業所得稅虧損可以彌補嗎?有什么特殊規定嗎?今天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彌補虧損的要點,快來圍觀~
1、虧損數額
稅法中的“虧損”不是企業利潤表上反映的虧損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2、企業彌補虧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期不得超過5年。
華廈提醒: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
3、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即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4、境內與境外分支機構之間的盈虧不得互抵
境內企業之間、境內與境外企業之間、境外企業之間的盈虧不得互抵。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合并、分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虧損的承繼彌補。
企業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境內分支機構之間的盈虧允許互抵,境外同一國家(地區)分支機構之間的盈虧允許互抵。境內與境外分支機構之間的盈虧不得互抵,是指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能由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抵減,但境外營業機構的盈利可以彌補境內營業機構的虧損。
5、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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