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發票的基本規定
1、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2、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3、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4、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可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在新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5、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開具發票的時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納稅人應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開具發票。
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的;
2、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的,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部分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規定的: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選擇簡易計稅的。
(2)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
(3)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3、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4、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稅專用發票;
(5)未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專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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