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業國稅發票購領1、概述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因經營需要使用發票的,憑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領購發票。2、主表及其附報資料 (1)主表 發票驗舊供新表 (2)附報資料 a.《稅務登記證(副本)》驗證后退回; b. 購票人身份證明驗證后退回 c. 《發票領購驗銷登記簿》 (3)特定資料 a.未辦理銀稅庫聯網的納稅人,還應提供有“深銀聯”標志的銀行信用卡或借記卡 b.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增值稅普通發票還須提供稅控IC卡 c.所有普通發票存根聯(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自印企業銜頭發票除外)問:對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將如何處理 (1)對未按規定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以及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2)對非法攜帶、郵寄、運輸和存放假空白發票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和《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私印、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作,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以非法憑證入賬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導致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5)對使用非法憑證進行偷稅的,根據《征管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所偷稅款,并處以所偷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如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