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將正式實施,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據稅務部門解釋,車輛購置稅的稅率沒有變化,仍為10%,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車輛購置稅法》規定,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應稅稅率為10%。也就是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乘以10%征收車輛購置稅,比如,納稅人在汽車銷售4S店購買一輛發票金額“價稅合計”113000元的新車,增值稅稅率13%,增值稅稅款13000元,剔除增值稅稅款的“不含稅價”100000元,則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是100000元,應交的車輛購置稅稅額就是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