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于不注銷、不報稅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規定的處罰:一、行政處罰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二、公司黑名單未在規定時間內注銷的企業會被工商部門拉進黑名單,以后該企業要去工商、稅務辦理作何事務都會經歷嚴格的篩選審核。三、法人黑名單1、被吊銷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會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在3年內無法使用自己的名義再注冊公司。2、稅務則永久被列入監控黑名單,如再注冊公司,將被稅務機關追溯補稅罰款。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罰款;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進入征信系統,對本人以后銀行貸款、出國等都會有所影響。
因此,為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公司注銷應依據相關規定嚴格執行,不可懈怠。
總而言之,讓公司自生自滅,公司就會有信用污點,后果好嚴重啊!最后特別提醒:最后的銀行戶一定要注銷掉,不然即使公司已經注銷了,后期銀行盤點起來也可能把你納入異常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