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昨天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明確合作股可以依法繼承。
審議時常委會委員認為,明確合作股可以繼承,有利于防止因合作股股東日益減少造成開會通過決議的法定人數不足,影響公司權力機構運作和合作股可持續發展。
草案修改稿的另一項修改是取消了分紅與違法建筑的關聯。此前條例“一審稿”曾規定,股東被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監管部門作出其他違法建筑責令改正決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公司應當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其股利分配。審議和調研中,多方面意見認為此規定不妥。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認為,拒不履行監管部門作出的有關違法建筑處理決定的行為屬行政違法行為,受有關處理違法建筑的法律、法規調整,股份合作公司股東的股利分配屬于民事財產權益,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宜強行關聯。深圳公司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