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稱
香港《公司條例》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如下:
(a)、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與中文名稱同時注冊,但不得使用英文與中文組合而成的名稱,必須要有英文名,中文名可有可無。
如:AAA limited可以。AA貿易limited不可以
(b)、公司英文名稱必須以“Limited”結尾,中文名稱必須以“有限公司”結尾。
2、公司股東 (至少一位)
3、公司董事 (至少一位)
股東及董事可以是同一個主體,此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
自然人可為任何國籍人士,但必須年滿18周歲 (未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
有限公司可為任何注冊地的有限公司
4、法定秘書 (必須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
5、商業注冊地址 (必須是香港地址)
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無須特別租購專門物業,但不得只用郵政信箱作為商業注冊地址。
6、注冊資本 (香港公司法規定:標準注冊資本為10,000港幣)。
7、SCR備檔重要控制人登記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