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請商標駁回復審?
商標拒絕審查申請,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商標評審規則”執行。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商標局駁回的原申請人。
2、期限:申請人收到商標局對商標注冊申請的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審。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長三個月。是否準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審費:申請復審應當繳納商標拒絕申請費,現行收費率為每項申請1500元。
4、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受理該申請,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5、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需要改正的,可以在限期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將申請全部退回。
二、商標駁回申請材料是什么?
1、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審查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申請人應當仔細填寫申請書,特別是填寫充分的審查理由);
2、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加蓋商標局“駁回”章;
3、《商標核駁通知書》原件;
4、標圖樣(原圖樣10張);
5、標局寄發商標反駁通知書(以確定審查是否在規定時限內提交);
6、他有關證明材料和物證;
7、請人須在提交覆核申請后,在申請中作出陳述,并須在申請日期起計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相同的證據;申請人在申請中沒有作出陳述,或在申請期滿時沒有提交陳述,作為對補充有關證據資料的豁免;
8、其他要求:原《商標注冊申請表》中提交的商標、填寫的商品/服務等內容不得更改。
以上就是關于避諱商標復審的申請材料和詳情講解,希望能夠幫助到你。還可以選擇代理機構幫助你駁回復審。用專業人做專業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