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老板再把公司注銷后,想要保留公司名稱,好為以后再次注冊公司使用,現在注冊公司者眾多,各行業公司重名的現象經常發生,從而導致給公司起名很難,有的朋友可能以前注冊過公司,但是因為各種原因后來又注銷了,便想著用之前注銷的公司名字來重新注冊公司,那么這樣可以嗎?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治理劃定,第二十一條》,申請登 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3年 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3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 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1 年的。
所以之前注銷的公司名稱能否使用要看是否知足以下三種前提:
(一)企業被撤銷滿3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滿3年的;
(三)企業因撤銷、吊銷以外的原因辦理正常注銷登記滿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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