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在逐漸增加,很多企業卻因為資金的原因,不能夠及時繳納稅款,那么,企業要在什么情況下進行稅款的延期及繳納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企業如果資金周轉不足,按照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小編整理的資料內容可能還沒有具體,您如果還想要了解更多,可以給小編留言咨詢哦!